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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二审 近九成车主名义税负未增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3日在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会上作了关于车船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吸纳民意大幅调整原草案

提交的草案二审稿吸纳民意,对原草案规定作出大幅调整。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型客车按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草案一审稿将现行规定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车船税的税额幅度上调过大,给群众增加了负担,建议经更细致的测算后适当降低。此外,不少社会公众也要求降低税额幅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案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保持不变,仍为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幅度由草案一审稿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幅度由草案一审稿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为360元至660元。

“这样规定,2.0升及以下、占乘用车87%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张柏林说。

草案二审稿规定将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鉴于游艇的长度与价值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游艇登记管理实际和征管可操作性考虑,建议在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中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

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税规定

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第四条中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一些常委委员、专家、地方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难以界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

定期验车时应提交纳税证明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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