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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何因现代质疑宝马 福特状告法拉利

最近,几家跨国汽车企业因为产品名称也起了纠纷,他们或对簿公堂,或私下调解。所谓“好名头好兆头”,即使在品牌培育方面经验丰富的跨国公司,同样在产品名称的问题上针锋相对。这几起商标纠纷说明了什么?对中国汽车企业有哪些启示?本版文章回答上述问题。

福特和法拉利出现在同一起事件中,因为什么?宝马新发布的电动汽车品牌“i”与现代汽车有什么关系?事情还得从福特诉法拉利侵权一案说起。

无心冒犯 却引争议

今年1月,为纪念意大利统一150周年,法拉利用“ F150”命名其新款F1赛车。法拉利没想到的是,2月9日,福特指控法拉利侵犯其商标权,非法冒用福特“F-150”皮卡的名称来命名F1赛车。福特希望法官阻止法拉利在美国使用“F150”商标,要求法拉利赔偿10万美元侵权费。次日,法拉利宣布放弃使用“F150”,F1赛车将用全称“法拉利 F150th Italia”。

法拉利“低头”了,但福特未善罢甘休,该公司的一位高管称,法拉利F1赛车的全称中仍包含“F”与“150”,福特不能接受。为了与福特F-150皮卡完全撇开关系,法拉利决定去掉车名中的法拉利缩写“F”,使用全称“Ferrari”,同时去掉“150”的后缀“th”,最终这款赛车的全称变成“Ferrari 150 Italia”。

福特与法拉利的纠纷还未平息,又传出现代汽车质疑宝马新品牌i“侵权”的消息。宝马日前发布专为旗下电动汽车设立的子品牌“i”。现代方面认为,宝马的这一举动侵犯了现代的权益,因为现代很早便在欧洲市场出售名称中含有“i”字前缀的车型,例如i10小型车和i30紧凑型车。现代今年3月1日还在日内瓦车展上全球首发了i40旅行车。

为此,记者致电宝马(中国)核实情况,收到了复函(文见本版左下“回音壁”栏)。

近日,从美国传来消息,福特决定撤销对法拉利的诉讼,双方以和解方式结束了这场纠纷。有人说,福特这次是小题大做,一般人不会把皮卡和F1赛车联系起来。尽管如此,法拉利仍担心引火上身,一再更改车名。

资源有限 谨慎起名

如今,规模较大的汽车企业已经感受到给产品起个好名字相当不易,以公司创始人的名字或高管去过的度假地命名车型的做法很难延续。通用欧洲公司市场调查部负责人菲尔·戴克维奇说:“起个好车名真是越来越难。” 如今,很多公司在给新车起名时喜欢用数字和字母,福特与法拉利的纠纷告诉人们,用数字加字母起名一定要慎重。

曾任福特产品营销经理的保罗·吉说:“有内涵且没被用过的词汇所剩无几。举例来说,你想到一个也许在英国适用的名字,等到把业务扩展到欧洲,可能发现某人在某地已经注册了这个名字。”保罗曾受命为福特“Mondeo(蒙迪欧)”起名。“我们为此花了上百万美元。”他回忆说,“后来为了省钱,公司把起名的工作交给内部人员,所以我经常翻字典找名字。给新车命名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确保除福特之外,没有任何个人或机构使用同样的名字或发音类似的名称。”

供需矛盾 纠纷难免

既然国际知名企业为新产品命名比较谨慎,为何还会出现争议或侵权事件?

“一方面,不排除某些企业受利益驱使,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企图通过假冒、仿冒等方式‘走捷径’的可能;另一方面,各企业的商标有时会有一些要素是相同或相近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企业之间的理解不同。例如,法拉利F150新款F1赛车与福特F-150皮卡之间的商标冲突。”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分析说,“主体的惟一性和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企业之间因商标侵权纠缠不清。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存在于两国的同类商品及服务上。正是由于这个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不同主体可能同时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种商品,发生商标冲突。”

刘家辉认为,现有商标、商号是有限的,不能重复使用,令有限的商标供给和无限的需求产生矛盾。这导致个别人以抢注方式,强占热门资源,之后卖给商标权人获利。由于信息产业发展和商业利益的驱动,预计这类纠纷将有所增加。

宝马表明立场:尊重知识产权

3月15日,本报记者收到宝马公司发来的信函,阐述他们对于现代质疑“i”品牌侵权的态度。宝马方面在信函中说:“我们已经在德国注册了BMW i1~i9为产品名称,BMW i3和i8等名称在不同国家的使用权将分别进行评估和注册。宝马尊重他人的商标权,这是始终如一的原则。我们未意识到此事会产生争议,其他商品类别中也出现过类似的命名,如电脑芯片等。汽车车型完整的命名应包括厂家与品牌名称,例如BMW i3和现代i30,不应单独去看字母‘i’和某个数字的组合。”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说:“宝马的解释比较合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宝马和现代均分别持有图案标志和文字标志,字母‘i’仅作为品牌的后缀。消费者能将两个品牌的图案和文字标志辨别开,不会产生误导,而且两个品牌使用该字母的含义不同。《商标法》第九条同时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字母‘i’不具有独创性,也无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中国汽车报》:商标侵权的要件是什么?这类纠纷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刘家辉:构成要件包括四方面,分别是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商标权纠纷诉讼成本高、风险大。发生这类纠纷不但会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对商标的理解标准不一,致使权利人对商标权争议的诉讼后果无法准确预测,令企业的经营受到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被打乱后,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原有合同履行、展览展会、产品出口等都不能正常进行。

蒋苏华:对侵权者而言,除了前期努力全部白费外,还需赔偿对方的损失,甚至可能错过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大好时机。对于被侵权者而言,不利影响在于打官司开销巨大,可能有利的影响是令被侵权产品得到媒体更多的关注和曝光率。

《中国汽车报》:最近跨国公司的几起商标侵权案,给国内企业哪些启示?

刘家辉:一是中国企业不仅要坚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更要及时申请或注册已有的知识产权成果,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二是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人才体系,不仅要有研发和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专门人员,还应有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业人员。三是及时监控、主动调查。商标权权利人应建立知识产权市场监测系统,随时监控知识产权产品投入市场的情况,将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及时应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商标权权利人还可以向跨国公司学习,适当利用诉讼等手段,提高在海外市场的知名度,通过许可方式收回知识产权收益。四是争取成为公认的驰名商标品牌,这样一来,可以获得包括国际市场在内的广泛保护。

蒋苏华:在品牌建设上比较成熟的跨国公司仍卷入侵权纠纷,很可能是审查不严造成的。跨国公司大多组织结构复杂,部门繁多,很难保证每个部门都熟知市场的实际状况。

我国企业在推新产品、新商标尤其是出口这些产品时,一定要做好市场调查,咨询当地专业法律人员,消除法律隐患与风险。市场活动可以主动、激进,但法律判断应尽可能保守、稳妥。与国外大型汽车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处理这类问题的经验仍然不足,还需要积累。

《中国汽车报》:如果企业的商标被侵权,可采用哪些方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刘家辉:首先是协商解决,发生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后,被侵害方与侵害方当事人可就赔偿数额、假冒产品处置等问题进行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选择行政处罚、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处罚等法律途径。

蒋苏华:如发生被侵权行为,企业首先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积极维护权益。可先进行行政投诉,有了行政机构的初步认定,被侵权企业再去法院起诉索赔。这样既可及时制止对方侵权,也可就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如果存在不便于向行政机关投诉的情况,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另外,在证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时,可通过直接与对方商谈的方式解决,如果顺利,这种方式既保证效率又不伤和气。(责任编辑:申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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